北京众一公益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首页    北京众一公益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发掘和利用社会资源、积极筹措善款, 实现爱心人士的公益梦想,促进贫困助学、医疗救助、教育事业发展,共同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北京众一公益基金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基金的设立须符合北京众一公益基金会(本基金会)的宗旨和发展方向,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及可持续运作的公益项目。 

第三条  本基金会设立的专项基金,是指本基金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以支持公益、慈善事业为目的,在本基金会的基本账户下,设立专项基金财务科目,按照捐赠人或发起人的意愿,专款专用,并遵守本办法管理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专项基金设立、管理、使用的基本准则,须严格遵守、执行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  本基金会专项基金分动本基金和不动本基金两种。动本基金是直接使用本金开展公益项目;不动本基金是本金保持不动,使用基金的增值收益开展公益项目。建立动本基金还是不动本基金,应尊重捐方意愿。 并应通过协议约定明确。 

 

 

第二章   基金的设立

 

第六条  本基金会可依法设立围绕本基金会宗旨的多种形式的专项基金。专项基金的财产来源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但所捐赠的财产必须是其有权处置的合法财产。 

第七条  专项基金的初始规模为人民币200万元;独家捐赠并冠名的专项基金其基金的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且基金存续期间账面余额原则上应不低于50万元。 

第八条  设立专项基金,发起人或捐赠人应与本基金会签署《专项基金合作协议或捐赠协议书》,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设立专项基金的名称、资金来源、捐赠金额; 

2.捐赠人的捐赠意向、专项基金的资助方向、专项基金的管理、使用要求;   

3.管理成本的提取比例; 

4.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组成及工作职责; 

5.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九条  每年应向捐赠人提交审计报告,接受捐赠人的监督和质询。

第十条  专项基金捐赠到账后,本基金会履行如下义务: 

1.向捐赠人开具财政部统一监制的捐赠专用收据; 

2.若捐赠人要求,可为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或捐赠纪念牌; 

3.对200万元以上的大额捐赠,可根据捐赠人意愿与捐赠人共同举行捐赠仪式或该专项基金的启动仪式,配合相应的宣传活动; 

4.充分尊重捐赠人或发起人的意愿和合理要求,为专项基金管委会的工作提供方便和支持。

 

 

第三章   专项基金的管理

 

第十一条  专项基金一经捐赠设立,应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应由本基会和捐赠人(包括发起人)共同派员组成。管委会成员一般为3至5人,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委员若干人;具体人数和组成结构由捐受双方具体商定。

第十二条  各专项基金管委会可根据需要设置非常设性的工作办公室,在管委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专项基金的宣传推广和筹资联络工作。

第十三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的主要职责: 

1.制定专项基金的管理规则; 

2.决定专项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方向; 

3.审议和批准专项基金的年度预算和资助计划; 

4.安排对专项基金进行年度财务审计; 

5.其他需要管委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会议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委会主任负责召集,须有2/3以上管委会成员出席方能形成决议;管委会成员具有同等表决权。

第十五条  专项基金不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其资金在基金会总账下立项,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得单独以专项基金的名义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

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不得刻制印章,且无权以自身名义对外签约,对外签署的文件及协义均以基金会公章为准。

第十八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每季度须向基金会汇报项目开展的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管委会人员变更,应及时向本基金会通报。 

第十九条 为实现本基金会的可持续发展,专项基金的管理成本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该专项基金当年实际支出总额的10%。具体比例按《捐赠协议书》约定为准。 

第二十条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基金管委会在安全、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可通过银行或其他途径对专项基金进行增值管理,提高基金收益。增值管理时基金会和捐赠人共同协商或基金会亦可单方面决定选择增值管理行业或金融机构。任何人不得以增值管理为由私自挪用资金。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可根据需要,随时邀请资信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专项基金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  

 

 

第四章   专项基金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 凡符合专项基金资助条件的对象可以向专项基金管委会申请基金资助。申请需提交项目策划书、项目预算报告等文件;管委会初审后,须上报基金会核准,从该专项基金帐户拨付。

第二十三条 专项基金也可根据社会公益需求,确定资助项目,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专项基金的资助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基金会的宗旨和章程; 

2.符合捐受双方签署的捐赠协议; 

3.符合专项基金管委会的决议。

第二十五条 专项基金的资助项目经基金会确定后,由基金会组织实施,捐赠人不介入项目的具体实施。项目实施过程中,随时向捐赠人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在项目执行完毕时,向捐赠人提交项目结案报告。

第二十六条  专项基金项目相关活动结束后要及时办理报销手续,票据报销的时限原则上应在当月或次月,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超过时限的票据,基金会不再受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七条  专项基金费用报销单据需有基金会领导、专项基金管委会主任、经办人三方签字。

第二十八条  使用专项基金购置捐赠物品,需接收方出具接收函,购置固定资产,需有出入库手续,有使用者或负责人签字证明。 

 

 

第五章   专项基金的终止和清算

 

第二十九条 当专项基金任务完成或者基金会与捐赠人协商一致需要终止、或者遇特殊情况需要终止时,经该专项基金管委会会议通过,报基金会理事会批准后,可终止该专项基金。 

第三十条 遇下列情况,基金会有权终止该专项基金: 

1.专项基金的使用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及本基金会章程和制度规定; 

2.持续一年未开展相关公益活动的; 

3.专项基金一年内注入资金低于初始资金的20%; 

4.出现其他需终止专项基金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  专项基金终止后将由本基金会和捐赠人共同对该专项基金进行清算。清算结果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后并进行公告,剩余财产由基金会和捐赠人共同讨论协商后,按照国家规定及捐赠人的意愿,交由本基金会用于开展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其他公益项目。

第三十二条 专项基金自行终止的情况:

(一)专项基金存续期届满或已完成专项基金设定的目标的;

(二)捐赠方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捐赠义务的;

(三)专项基金在被暂停公开活动期间,继续违反相关规定或整改无效的;

(四)其他应当终止转型基金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 专项基金终止的,本基金会应处理好后续事宜,妥善处理剩余资产,保护专项基金捐赠方和受助人的合法权益。专项基金终止后,由本基金会有关部门牵头和该专项基金的管委会共同成立专门清算小组进行清算。本基金会有关部门应及时报告本基金会秘书长,并以书面方式报秘书长办公会和理事会。清算由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并公告。

第三十四条 专项基金的终止应当在本基金会指定的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严禁管委会成员、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联的人员从基金运作中获取非法利益。  

第三十六条 管委会成员均有权对专项基金管理、项目实施进行监督,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三十七条  任何人不得侵害基金会专项基金的名誉和权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本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于2020年9月23日经基金会理事会通过,自2020年9月23日起施行。

 

2021年2月20日 11:39
浏览量:0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