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众一公益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北京众一公益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北京众一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 内部治理, 确保重大事项的规范运作及各项业务活动的有序开展,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 、 《北京众一公益基金会章程》 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重大事项报告的范围
第二条 报民政局的重大事项:
(一) 章程的制定、修改;
(二) 理事、监事的变动;
(三) 重大业务活动;
(四) 重大涉外活动;
(五) 规定要求的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六) 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 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八) 民政局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 报理事会的重大事项:
(一) 章程的制定、修改;
(二) 理事、监事的变动;
(三) 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 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及决算的审定;
(五) 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
(六) 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 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秘书长的工作报告;
(九) 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四条 上述向理事会报告的重大事项,由副秘书长先向秘书长报告,再由 秘书长汇总后向理事会报告。
第五条 各业务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副秘 书长报告,再由副秘书长向秘书长报告。
第三章 重大事项报告的原则
第六条 实行逐级上报制度。凡重大事项本级无权决定的,要逐级报告,不
得超越权限。
第七条 基金会各部门在工作中遇到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须及时向副秘书长进 行报告,再由副秘书长报秘书长审核批准后上报理事会,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 按有关规定上报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对上报事项应及时取得答复或者 处理意见,做好后续工作。
第八条 重大事项报告可采用书面或其它形式。原则上要求事前报告,发生 紧急重大事件或事前无法报告的事项,事后应及时补报。对于重大事项报告中出 现的各类违规、违纪行为,实行责任追究,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条 本制度自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北京众一公益基金会
2020 年 12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