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众一公益基金会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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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众一公益基金会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北京众一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信息公开,扩大公开透明,保护捐赠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强化社会对基金会工作的监督,促进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9号)、《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0号)、《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民政部令第31号)、《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民发【2012】124号)、《北京市促进慈善事业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50号)以及《北京市基金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京民社发〔2015〕335号)等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公开,是指基金会按规定将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开的行为。

第三条 基金会将遵循依法、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主动披露应该公开的信息,但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四条 基金会公开的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信息一经公开,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严格履行内部管理制度的程序在修改后重新公开,并说明理由,声明原信息作废。

基金会应保证捐赠人、社会公众及有关单位能够方便、快捷地查阅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北京众一公益基金会。

 

第二章 信息公开内容

第六条 基金会应向社会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包括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提供资助等活动情况,人员、机构基本信息和变动情况等。

(二)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活动信息。包括活动名称、目标、计划、地域、起止时间,捐赠人权利义务,募集款物目标、数额、计划、用途、成本预算及开支情况,募捐活动合作伙伴、合作方式等。

本基金会在募捐活动持续期间内,应及时公开募捐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和用于开展公益活动的成本支出情况。募捐活动结束后,应公开募捐活动取得的总收入及使用情况。募捐周期大于六个月的,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结束后三个月内全面公开。

本基金会开展联合募捐活动,还应公开联合募捐合作协议,募捐方向,募捐财产使用计划、成本分担等内容。

(三)本基金会接受捐赠以及为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接受的公益捐赠信息。包括捐赠款物时间、来源、性质(定向或非定向捐赠)、数额、是否开具捐赠收据,直接用于受助人的款物,与开展公益项目相关的直接运行费用等。在捐赠收入中列支了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的,还应公开列支情况。

项目运行周期大于六个月的,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公开全部信息。

(四)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信息。包括公益资助项目种类、资助标准,申请(评审)程序,工作规范等。评审结束后,公开评审结果并通知申请人。项目完成后,公开有关资金使用情况,对项目进行评估的应同时公开评估结果。

(五)本基金会关联方信息。包括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理事主要来源单位,本基金会投资的被投资方,其他与本基金会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组织,基金会与上述个人或组织发生的交易等。

(六)本基金会章程及其他内部信息。包括章程,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工作人员工资福利、行政办公支出的支付标准、列支原则、审批程序,开展公益项目所发生的直接运行费用的支付标准、列支原则、审批程序,资产管理和处置原则、审批程序以及用于投资的资产占基金会总资产的比例等。

上述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基金会应公布所开展的公益活动项目种类、概况、负责人情况以及申请、评审程序;评审结束后公布评审结果并通知申请人;公益活动项目完成后,公布相关的资金使用情况及评估结果。

第八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九条 基金会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不得对外公布。

 

第三章 信息公开方式

第十条 建立完善基金会官方网站,并在官方网站上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

第十一条 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信息平台以及其他主流媒体(电视、广播、报刊)上公布基金会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综合其他传媒途径进行信息公开,包括移动传媒、网络媒体、微信、博客微博、电子邮件、手机、固定电话、展板、出版物和专题活动等。

第十三条 基金会应在30日内,主动将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的年度工作报告(包括财务会计报告和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在指定的信息平台上公开。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四条 基金会秘书长负责组织领导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工作,包括审定信息公开工作有关制度,研究决定信息公开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并推进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五条 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基金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消息,基金会应及时公开说明或澄清。

第十六条 基金会应制作信息公开档案,对已经公开的信息资料,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 基金会对公开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主动接受捐赠方、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八条 基金会应将信息公开情况如实反映在年度工作报告中,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北京众一公益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基金会理事会日起执行。

 

北京众一公益基金会

2020年12月19日

 

2020年12月20日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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