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众一公益基金会接受捐赠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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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众一公益基金会接受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条 

北京众一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2018年2月在北京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非公募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章程规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为了充分发挥社会捐赠的重要作用,进一步规范各类捐赠管理,保障捐赠者、受捐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接受捐赠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以及地方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遵循捐赠自愿原则。各类捐赠须是捐赠者的自愿行为。

(三)遵循褒扬原则。凡捐赠者,不论多寡都给予以相应形式的鼓励褒扬。

(四)遵循专款(物)专用的原则。捐赠资金或实物一律不得挪作他用,尊重捐赠者意愿,保护捐赠者利益,接受捐赠者监督与指导。

 

第三条 捐赠种类

(一)本办法所指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北京众一公益基金会捐赠财产的行为。

(二)接受捐赠的种类分为:现金捐赠实物捐赠”、“无形资产捐赠”

 

第四条 捐赠管理的组织协调

基金会理事会作为基金会决策机构,全面领导、协调和管理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工作。基金会理事会授权基金会秘书处负责社会捐赠的日常工作,并行使以下工作职责:

(一)广泛联系社会各界,建立健全信息平台,为拓展筹资渠道提供信息服务以及政策建议。

(二)统一协调和归口管理基金会所接受的各项社会捐赠工作,审核、办理接受社会捐赠的相关手续。

(三)制定接受社会捐赠管理等规章制度,并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

(四)根据不同时期策划捐赠项目并组织实施,促进社会捐赠。

(五)协调落实捐赠协议中捐赠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评估,以监督、保证捐赠协议的执行。

(六)负责制定捐赠致谢办法以及制作与发放各类捐赠证书和捐赠纪念品。

 

第五条 接受捐赠办理流程

(一)现金捐赠

1.各单位或个人作为联系方在办理基金会接受有关社会捐赠的事宜时,应先与基金会秘书处取得联系。

2.基金会秘书处、联系方与捐赠方会商有关捐赠内容、捐赠对象、捐赠用途等协议内容,并以基金会名义按规范格式与捐赠者签署协议。

3.捐赠资金到指定的账户后,基金会向捐赠方开具捐赠收据,由基金会秘书处将捐赠收据等交付捐赠方。

(二)实物捐赠

对实物捐赠,由基金会秘书处安排与捐赠方直接办理捐赠手续。如果涉及无形资产捐赠,会涉及捐赠手续、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条 捐赠资金的管理

(一)捐赠资金在充分尊重捐赠方意愿的前提下,本着公开透明、择需资助”的原则使用,力求发挥社会捐赠的最大效能。

(二)各类捐赠资金将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文件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并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和审计部门的年度检查和审计。

(三)根据捐赠方意愿,捐赠可分为非限定性捐赠(捐赠者不指定捐赠用途的资金)和限定性捐赠(捐赠者指定捐赠用途的资金)。

(四)捐赠资金使用应合理、规范。各类支出必须符合基金会的业务范围,各类报销票据的付款单位必须为北京众一公益基金会。票据报销时,项目负责人审批后须经基金会理事会指定人员核批后方可报销。

(五)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七条 捐赠致谢

(一)对所有单位和个人捐赠,基金会将发放捐赠证书。

(二)捐赠价值在一定金额以上,可根据捐赠方意愿,商讨其他致谢、纪念方式。

(三)捐赠单位和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第八条 附则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基金会同意,不得以北京众一公益基金会的名义在社会上募集或接受捐赠。

 

 

第九条 本制度经基金会理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北京众一公益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众一公益基金会

2020年12月

2020年12月30日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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