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众一公益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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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众一公益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众一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人事管理工作,为基金会未来的发展打造高效运营的组织体系和卓越的人才队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全体员工。

 

 

第二章  组织架构与岗位设置

第三条  基金会的组织架构应符合基金会未来三至五年的发展规划,以效能提升为目标,根据业务需求进行设置、调整,精简架构与层级,定期盘点、及时优化。 

第四条  基金会的岗位设置应权责明晰,职责充分,鼓励一岗多能,兼顾分工与协作,有监督关系的岗位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章 招聘

第五条 基金会实行全员聘用制,招聘条件一律公开,甄选品德、学识、能力、经验、体格适合岗位需要的人才,择优录取。

第六条 招聘程序:

(一)发布信息,筛选简历,组织面试,审核证件;

(二)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是否录用,该级别以下人员的聘用由秘书长决定是否录用。

 

 

第四章  劳动关系

第七条  基金会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国家及地方政府相关法律法规,合规办理员工劳动关系相关事务

第八条  劳动合同签订

(一)劳动合同是确立基金会与员工之间劳动关系的书面契约,签订前双方应协商一致,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双方须严格遵守合同内容;

(二)劳动合同签订须使用基金会统一印制的文本,基金会与员工双方各执一份。

第九条  劳动合同续签和变更

(一)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满后,根据基金会发展需求和员工综合工作表现等,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签合同;

(二)在聘用期间由于任务调整或情况变化,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变更合同相关内容,并办理变更合同手续。

第十条  劳动合同解除

(一)基金会与员工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二)正式员工辞职应提前30日(试用员工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递交辞职申请,经秘书长批准后,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会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基金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基金会与员工协商,仍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四)当员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会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不能胜任安排的工作岗位或者不能按照规定完成工作任务的;伪造或虚报学历、学位、技术技能、职称证书及杜撰工作经历、资历,经查证属实的;隐瞒疾病,身体健康状况不能从事本岗工作的;有不良嗜好或者不良习气,影响基金会形象的;品行不端正,职业道德不规范的;屡次违反基金会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其他相关情况;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基金会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基金会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当员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因工负伤,未能治愈恢复健康的;

2、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4、符合国家其它规定条件的。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受聘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受聘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应当提前30日通知员工。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基金会应当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有效证明,员工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试用说明

试用期分为新进试用、调整试用和晋升试用。

(一)新进试用:劳动合同约定实行试用期的新进员工,试用期满合格方予录用为正式员工;试用期间按基金会规定可以请事假和病假,但试用期按请假天数顺延;

(二)调整试用:因工作需要调整工作岗位的员工,为考察其在新岗位的适应性,经双方协商可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个月。

(三)晋升试用:因工作表现优秀晋升的员工,为考察其胜任新岗位的情况,经双方协商可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两个月。

第十四条  试用考核

(一)每级员工在试用期的表现由上级领导负责考核,秘书长根据考核意见及其他员工综合意见决定聘用、调整或辞退;

(二)对在试用期内业务素质、技能、工作适应能力及工作成效特别出色的员工,试用部门负责人可建议提前结束试用期,由秘书长批准;

(三)对在试用期内因品行或能力欠佳而不适合岗位工作的员工,试用部门负责人可建议调整其试用岗位或终止试用关系,由秘书长批准。

 

 

第五章  日常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员工应遵守基金会一切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基金会的名誉,不得擅自以基金会名义对外接洽事项。

第十六条 员工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听从上级领导的指挥、督导,及时处理公务,不得失职、越权、推诿、拖延,如有意见事前说明。

第十七条 员工应积极参加基金会安排或组织的关于行业法规、组织文化、职业道德、业务技能等内容培训,不断提高各项工作技能。

第十八条  员工上班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项;应着装得体言行文明保持良好的个人形象;应维护办公场所整洁节约爱护基金会财物,保持良好的工作习惯

 

 

第六章  考勤休假管理

第十九条  为建立正常工作秩序,增强员工劳动纪律观念,基金会实行统一的打卡考勤管理,由人事管理部门负责对各部门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和检查

第二十条  员工应自觉遵守考勤休假管理规定,因任何原因不能正常出勤者,应按规定办理相关请假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实行一周五天每天八小时工作制,周六、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

第二十二条  员工因工作需要加班或出差占用公休日的,可按日申请调休,当年有效。

 

 

第七章  人员变动

第一节  迁调

第二十三条 为实现人员和岗位的最佳匹配,基金会可根据工作需要或者员工的工作技能等情况,在与员工协商并经过员工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工作岗位的调整。

第二十四条 员工的调动分为部门内部调动和部门之间调动,经秘书长批准后,相关部门及相关员工须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包括未办及未了事项、主管的财物事务等。

 

第二节  晋升

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对综合表现优秀的员工进行职务晋升。

第二十六条 晋升原则

(一)遵照职位空缺或者需要设立的原则;

(二)遵照客观、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遵照科学考评、岗位胜任、择优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晋升标准
(一)个人品德高尚,积极进取,团结协作;

(二)认同基金会理念,具有饱满的工作热情、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和奉献精神;

(三)具备晋升岗位相关的专业技能和管理能力;

(四)具有较好的的适应性和发展潜力;

(五)对基金会有突出贡献,工作表现出色。

 

第三节  离(停)职

第二十八条 员工因触犯法律嫌疑重大而被羁押或被提起公诉者,基金会可命令其停职,但经侦查处撤诉或判决无罪确定后,可予复职。

第二十九条 员工自请辞职者,应提前30日递交辞职申请,30日内未获批准不得离职,擅自离职者以旷工论处。

第三十条 员工离职均应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秘书长批准,才能办理离职手续。

第三十一条 员工办理离职手续前,必须归还其使用的属基金会所有的办公设施、用品和相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  员工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与财务部结算离职工资,离职手续不清的员工不予结算。 

 

第八章  附则

三十三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三十四  制度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北京众一公益基金会

                                          2020年12月

2020年12月30日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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