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众一公益基金会捐赠票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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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众一公益基金会捐赠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北京众一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结合基金会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益性事业捐赠票据(以下简称捐赠票据),是指基金会按照自愿、无偿原则,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由基金会财务统一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第三条 基金会使用的捐赠票据是由北京市财政统一印制的《北京市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基金会财务人员负责捐赠票据的领购、使用、保管、作废、核销等活动。

 

第四条 捐赠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是捐赠人对外捐赠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捐赠款项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

 

第二章 捐赠票据的内容和使用范围

 

第五条 捐赠票据的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捐赠人、开票日期、捐赠项目、金额、接受单位、复核人、开票人及联次等。

 

 基金会接受有公益目的的捐赠财物后,应当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捐赠票据,并送达捐赠人。确因捐赠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不全,无法送达的,可暂缓开具捐赠收据。

 

第七条 下列行为,不得使用捐赠票据:

(一)集资、摊派、赞助等行为;

(二)以捐赠名义接受财物并与出资人利益相关的行为;

(三)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四)收取除捐赠以外的政府非税收入、服务收入、会费收入、资金往来款项等应使用其它相应财政票据的行为;

(五)按照税收制度规定应使用税务发票的行为;

(六)受赠财产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至受助人或者第三方的行为;

(七)财政部门认定的其它行为。

 

第二章 捐赠票据的开具保管

 

第八条 基金会对捐赠票据设置管理台账,由财务部负责捐赠票据的领购、使用登记和保管。捐赠票据存根联由专人妥善保管,记账联应放入相应月份的记账凭证中,作为捐赠收入原始凭证。

 

第九条 应当严格按照下述规定和财政部门的要求开具捐赠票据。

 

(一)通过银行、邮局、网上支付平台等方式接受捐赠的,应当按照银行、邮局等机构提供的原始数据逐笔开具捐赠票据。确因捐赠人信息不全,无法将捐赠票据送达捐赠人时,应先入账,待获取捐赠人相关信息后及时开具并送达捐赠人。

 

)接受捐赠物资时,应待捐赠实物交接后,按市场公允价值计算捐赠金额,进口货物以海关报价为依据,购买商品以交易价为依据,难以定价的以成本价为依据,拍卖物资以成交价为依据。

 

)接受固定资产、股权、有价证券、无形资产,应当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先由基金会备查登记,开具捐赠证书,待其通过适当途径变现后开具相应金额捐赠票据。

 

)接收服务业(如系统开发等)捐赠时,要求双方签署捐赠协议,捐赠方提供相应的税务发票后方能开具捐赠票据。

 

10.       捐赠金额原则不能变更。捐赠票据的抬头默认为与银行汇款人信息或银行汇款备注信息相一致。如需开具其他收据抬头,汇款人需提供“更改捐赠票据抬头”说明作为补充资料。接受团体多笔个人捐款的,可开具一笔捐赠票据后,在团体个人捐款明细表上加盖财务专用章,也可逐笔开具捐赠票据。不得重复开具捐赠票据。

 

第十一条 捐赠票据须按照票据号段顺序使用。打印捐赠票据要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因打印错误等原因作废的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全部联次,不得私自销毁。

 

第十 应当妥善保管已开具的捐赠票据存根,票据存根保存期限根据相关规定一般为5年,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对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捐赠票据存根和未使用的需要作废销毁的捐赠票据,由会计人员登记造册,报经财政部门核准后由财政部门组织销毁。

 

第十 遇特殊情况,需要全额退回已开具捐赠票据的款物时,应当收回该捐赠票据并将其按作废处理;需要退回所捐赠的部分款物时,应当先收回已开具捐赠的票据并作废后,按照实际捐赠财物的价值另行开具捐赠票据。

第十四条 依规基金会收到的捐赠款项须于当年内为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如遇跨年,基金会将无法开具上一年度的捐赠票据。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十六 本办法解释权归基金会理事会。

十七 本办法自 2024 年 3 月 24 日第二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北京众一公益基金会

2024年3月24日

 

2024年3月24日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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