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众一公益基金会基金会员工考核奖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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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众一公益基金会基金会员工考核奖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1.       为了进一步促进北京众一公益基金会工作人员专业化、职业化发展,激发组织的活力,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对基金会全体员工的绩效考核,建立健全激励机制,根据国家有关劳动法规、政策和基金会章程之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全体在职员工。

 

 

第二章 考核

 

条 考核目的:

 

(一)对部门和员工的工作及其贡献进行客观评价;

(二)为实施奖励、调整薪酬和职务以及资助培训和进修等提供决策依据;

(三)使管理者为其下属履行职责和成长进步承担责任。

 

第四条 考核原则: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进行综合评定

 

条 为加强对绩效考核工作的领导,秘书处成立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由秘书长担任组长,办公室部门作为办事机构,具体负责考核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成员可根据人员和岗位的变动作相应调整。

 

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负责绩效考核办法的制定和修改;

(二)确定各部门员工的职能职责和工作目标;

(三)对绩效考核工作进行组织和实施;

(四)受理部门和员工对绩效考核结果的申诉;

(五)对绩效考核结果作出评定;

(六)需要研究、决定的其它事项。

 

 

条 考核方法和流程流程

 

1.       考核内容

员工考核内容:工作业绩考核、行为态度考核、学习发展考核三个方面。

 

2.       考核方法

1.采用OKR的方法对员工工作业绩进行考核:由绩效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基金会整体发展和年度规划,经过充分讨论,帮助员工制定有挑战性的、需创新达成的“目标"及可衡量的“关键结果”。

 

2.为推动基金会员工日常行为端有效落地,通用胜任力模型对员工工作态度和工作能力进行考核

(三)考核流程
个人总结和自评—团队内互评—个人述职—考核领导小组综合评议、终审评定。

 

 

考核权重:

 

考核类别

工作业绩

行为态度

学习发展

权重分配

80%

20%

加分项不设权重

 

 

 年终绩效考核评定结果的等级

根据年度考核得分将绩效等级划分为四档:优秀、良好、合格、待改进。

 

 

第三章 奖惩

 

第七条 根据员工的绩效考核结果等级进行年终奖金发放具体规则如下:

 

年度考核等级评定为优秀,1.5个月的月薪

年度考核等级评定为良好,1个月的月薪

年度考核等级评定为合格0.6个月的月薪

年度考核等级评定为待改进,不享有年终奖金。

 

第八条 考评结果将作为年度评优评先、职级调整、职位调整(晋升、降职)、人才发展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为员工提供工作目标相关的培训和支持。对于绩差人员,基金会绩效考核领导小组会对员工制定绩效改进计划(限定期限)、进行培训、转岗等相关工作。在个人绩效改进计划实施或调换工作后,基金会将会对该员工再进行一次绩效考核。在第二次绩效考核之后,可能出现以下两种结果:

)如果该员工仍没有通过第二次绩效考核,仍然不能符合岗位和工作内容的要求,基金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该员工达到了第二次绩效考核所设目标,能胜任工作的,则该员工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第十条 基金会设立如下处罚方法,并分别给予扣除200-1000元不等工资的处分:

(一)警告;

(二)记过;

(三)降级;

(四)辞退。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的员工给予警告处分:

(一)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做与本职工作无关事情的;

(二)因过失以致发生工作错误、浪费公物情节轻微的;

(三)无故不参加本会例行会议、业务培训,不服从主管领导指挥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的员工给予记过处分:

(一)因疏忽大意导致基金会财产、捐赠或资助物资遭受损失、损坏或伤及他人的;

(二)以公益名义进行投机取巧,隐瞒蒙蔽,谋取利益的;

(三)对同事恶意攻击或诬告、伪证而制造事端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的员工给予降级处分:

(一)违反国家法规、法律、政策和基金会规章制度,造基金会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造谣滋事、散播谣言、拒绝听从主管领导意见,导致基金会蒙受重大不利事件的;

(三)违反基金会与项目伙伴协议约定,泄漏保密条款信息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的员工给予辞退处分:

(一)受聘时虚报资料,使本基金会误信而遭受损害的;偷窃同事或公有财物、蓄意损坏他人或本会财物的;违反劳动合同或工作规则情节严重的;对同事实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行为、行贿受贿、敲诈勒索、赌博、流氓、斗殴,尚未达到刑事处罚的。

(二)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基金会资材,损公肥私,向项目合作方索取介绍费(回扣)的;工作不尽责、损坏办公设备设施、车辆等,造成本会经济损失的;经常违反本会规章制度、无正当理由累计旷工五日的。

(三)故意泄漏基金会协议约定须保密事项,致使基金会蒙受损害的;有意无意损害基金会声誉或影响的;其他重大过失或不当行为,导致严重后果的;利用职权对员工打击、报复或包庇员工违法乱纪行为等滥用职权的;屡教不改,基金会无法再度信任的。

 

第十五条 员工有以上所列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员工有以上所列行为,造成本会经济损失的,责任人除按上述规定承担应负的责任外,还应按以下规定赔偿基金会损失:

(一)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含5万元),责任人赔偿10%—50%;

(二)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报秘书长决定责任人应赔偿的金额。

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该员工本人工资中扣除,扣减工资的比例不超过月工资的20%,可以逐月扣除,最后累加。

 

十七条    给予员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应当慎重决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允许受处分人进行申辩。

 

第十条  对员工进行处分,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记入档案。

第十条  处分决定不服的,允许提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允许向理事会申诉。受处分的员工,能改正错误,积极工作,经所在项目提议或本人要求,审核后呈报理事长批准,可酌情减轻或免除处分。

 

 

 

第四章 附则

 

二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修订由北京众一公益基金会负责。

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7月28日起实施执行。

 

 

北京众一公益基金会

2024年7月28日

 

2024年7月29日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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