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众一公益基金会基金会员工考核奖惩办法
(二)为实施奖励、调整薪酬和职务以及资助培训和进修等提供决策依据;
第四条 考核原则: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进行综合评定
第五条 为加强对绩效考核工作的领导,秘书处成立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由秘书长担任组长,办公室部门作为办事机构,具体负责考核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成员可根据人员和岗位的变动作相应调整。
员工考核内容:工作业绩考核、行为态度考核、学习发展考核三个方面。
1.采用OKR的方法对员工工作业绩进行考核:由绩效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基金会整体发展和年度规划,经过的充分讨论,帮助员工制定有挑战性的、需创新达成的“目标"及可衡量的“关键结果”。
2.为推动基金会员工日常行为端有效落地,通用胜任力模型对员工的工作态度和工作能力进行考核。
(三)考核流程
个人总结和自评—团队内互评—个人述职—考核领导小组综合评议、终审评定。
根据年度考核得分将绩效等级划分为四档:优秀、良好、合格、待改进。
第七条 根据员工的绩效考核结果等级进行年终奖金发放,具体规则如下:
第八条 考评结果将作为年度评优评先、职级调整、职位调整(晋升、降职)、人才发展的重要依据。
(一)如果该员工仍没有通过第二次绩效考核,仍然不能符合岗位和工作内容的要求,基金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二)如果该员工达到了第二次绩效考核所设目标,能胜任工作的,则该员工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第十条 基金会设立如下处罚方法,并分别给予扣除200-1000元不等工资的处分:
(三)无故不参加本会例行会议、业务培训,不服从主管领导指挥的。
(一)因疏忽大意导致基金会财产、捐赠或资助物资遭受损失、损坏或伤及他人的;
(一)违反国家法规、法律、政策和基金会规章制度,造基金会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造谣滋事、散播谣言、拒绝听从主管领导意见,导致基金会蒙受重大不利事件的;
(二)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基金会资材,损公肥私,向项目合作方索取介绍费(回扣)的;工作不尽责、损坏办公设备设施、车辆等,造成本会经济损失的;经常违反本会规章制度、无正当理由累计旷工五日的。
第十五条 员工有以上所列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员工有以上所列行为,造成本会经济损失的,责任人除按上述规定承担应负的责任外,还应按以下规定赔偿基金会损失:
(一)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含5万元),责任人赔偿10%—50%;
(二)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报秘书长决定责任人应赔偿的金额。
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该员工本人工资中扣除,扣减工资的比例不超过月工资的20%,可以逐月扣除,最后累加。
第十七条 给予员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应当慎重决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允许受处分人进行申辩。
第十九条 处分决定不服的,允许提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允许向理事会申诉。受处分的员工,能改正错误,积极工作,经所在项目提议或本人要求,审核后呈报理事长批准,可酌情减轻或免除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