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众一公益基金会薪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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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众一公益基金会薪酬管理制度2024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众一公益基金会章程》,根据公平合理、按劳分配的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基金会全体全职员工。

第三条 本基金会员工的薪酬包括:

(一)工资:根据担任职务高低、岗位责任繁简轻重和本人的工作能力、工作经验、学历等综合资历确定。

(二)绩效奖金:根据本基金会目标实现情况及员工在工作中的表现所给予的报酬。

(三)补贴:用于补贴员工的工作和生活成本。

第四条 下列款项由基金会在其工资待遇中代为扣缴:

(一)个人所得税;

(二)住房公积金;

(三)养老保险金;

(四)医疗保险金;

(五)失业保险金;

(六)其他必要的款项。

第五条 薪酬的发放:

(一)工资的发放以月为计算单位,于每月11日前发放上一个月的工资;

(二)绩效奖金年底发放,补贴每月随工资发放。具体根据基金会筹资和发展情况作调整

第六条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行政法规和当地工资增长水平,经理事会批准,基金会可对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第二章 薪酬的标准和发放

第七条 岗位工资:基金会薪资分为6级:秘书长、副秘书长、部门主任、部门主管、部门专员、业务助理。每个岗位的工资范围见表1基金会根据员工的职责、能力等综合指标确定其工资,原则上根据员工年度考核结果,每年调整1次。

 

1:工资标准(单位:元/月)

 

第八条  绩效奖金:为0-2个月工资,根据员工绩效考评结果确定。

 补贴:员工补贴标准见表2

 

2:补贴标准(单位:元/月)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法定社会保险:具体缴费基数和比例根据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出差、培训相关规定

 

11.        经基金会领导批准的出差,按出勤记录,领取出差补助。

12.        经基金会领导批准的各类培训,按培训日期考勤,培训结束后可报销相关费用。

 

 

 

 各类休假规定

第十 带薪休假

(一)年假

1.正式员工根据工作年限不同,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2.假期期间各类休息日、节假日除外。

3.假期不跨年度使用。

4.新入职正式员工当年度年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试用期除外)折算,不足一整天的部分按照四舍五入折算确定。

5.离职员工未休满当年年假的,按照员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假天数,准许员工休满应休未休假期后离职或支付应休未休年假工资报酬。

6.年假原则上当年休完,由于特殊情况可延期到次年3月31日前。需提前向秘书长申请。

(二) 婚丧假

1.婚假:婚假10天。

2.丧假:员工直系亲属(包括员工的岳父母、公婆)离世可休丧假3天。

(三)生育假:执行北京市相关政策,凡男女双方初婚,符合生育政策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98天外,享受生育奖励假30天,男性员工可享受陪产假15天。如实行剖腹手术,须有医院证明,可增加剖腹产假15天。

病假:

1.员工每月可享有1日的全薪病假,病假当月可使用当月前(含当月)未休的全薪病假,不可提前透支当月的全薪病假额度,每年不可超过12日除履行休假申请程序外,还须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假证明,由办公室备案

2.员工在通过试用期后才能享有全薪病假。

3全薪病假额度外需要申请病假的,属于非全薪病假

(1)       当月病假累计超过7天(不含)、不超过15天(不含),扣发当月工资绩效的50%;超过15天(含),扣发当月工资绩效的100%。饭补、交通补助按当月实际到岗天数计发。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病假工资不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       员工申请非全薪病假,除履行本办法规定的休假申请程序外,还须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假证明,由办公室备案;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非全薪病假额度外还需要申请病假的(包括非全薪病假休完后仍不能从事工作的),员工将被视为既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基金会另行安排的工作。在此情况下,基金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当事员工,并根据劳动法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4)       如员工因病不能工作,除确有特殊情况外,应履行病假申请程序,否则基金会有权按照旷工处理。

第十 加班倒休:按实际占用法定休息日和节假日核算,可跨年累计,原则上在次年630日前完成调休安排。

第十 事假:员工因个人或家庭原因需要请假,且本年度年假已休满的,可以请事假。事假为无薪假,以半天为计算单位。

第十 员工请假办法 

(一)休假时间为1日以内的报直接领导批准。

(二)超过1-5日的经直接领导同意后,需经秘书长批准。

(三)超过5日的,按流程报理事长审批。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北京众一公益基金会秘书处。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向全体员工公告,自2024728日起实施执行。

 

 

北京众一公益基金会

2024728日

 

2024年7月29日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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