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保护”讲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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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女童保护基金(以下简称“女童保护”)的志愿者讲师(以下简称讲师)管理制度,规范讲师正常有效开展相关工作,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结合本项目的宗旨、目标,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为“女童保护”讲师的资格准入、管理审核、奖惩、权利和义务等规范,所有讲师须遵守此办法。

 

第二章 资质认证

第三条 “女童保护”讲师的培训、考核、抽查、年审由“女童保护”教研部(以下简称教研部)统一负责,各地方团队和讲师不得私自进行。

第四条 任何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都可以通过填写志愿者讲师申请表的形式向“女童保护”提出申请。由于“女童保护”课程的特殊性,建议报名讲师为女性,且在日常工作时间有可自由支配的时间和精力。

第五条 以“女童保护”具有知识产权的教案从事相关儿童防性侵课程公益授课活动的志愿者,须通过申请、初审、签署个人志愿者承诺书、备课、培训、脱稿试讲考核等环节,试讲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女童保护”讲师资格。

第六条 讲师资格是志愿者通过专业培训、拥有“女童保护”标准教案授课能力的唯一有效证明。讲师资格证由“女童保护”统一印制并核发。此资格仅证明志愿者个人拥有“女童保护”讲师身份,不能代表“女童保护”进行签约等其他活动,更不可用于任何商业活动。

第七条 申请者通过考核后,获“女童保护”讲师资格,方可对外授课。讲师资格每年审核一次,相关文件将由教研部进行登记存档。

第八条 “女童保护”将在互联网公开经过资格认证的各地讲师名单和有效期,供全社会公众查询。

第九条 教研部负责讲师资格年审工作。教研部可对各地讲师进行抽查考核,考核方式分线下和线上两种,地方团队及其志愿者讲师须配合年审及抽查。

第十条 年度审核及抽查合格者,可自动获得下一年“女童保护”讲师资格。

第十一条 “女童保护”讲师资格非终身制。讲师资格分为三个级别,由教研部每年根据讲师实际工作情况进行调整。

1.“初级讲师”:讲师拥有对幼儿园大班至小学六年级儿童开展防性侵课程的资质。家长版授课条件:获取“初级讲师”资格,最近一年内开展儿童防性侵课5节以上,可申请讲授家长版,教研部考察通过后获得家长版授课资质。

2.“中级讲师”:初级讲师资格一年以上,最近一年内开课10节以上,有自由支配的时间能接受总部(教研部)调配,向教研部申请,由教研部评定小组进行综合考察、培训和认证。中级讲师有考核初级讲师的资质。

3.“高级讲师”:中级讲师资格连续满一年以上,综合能力强,可自由支配的时间充沛,可接受总部(教研部)调配,向教研部申请,由教研部评定小组通过笔试、面试等进行综合考察。高级讲师有培训以及考核初、中级讲师的资质。

 

第三章 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 “女童保护”外派讲师开展地方授课,将为其统一购买意外保险,并负责协调解决其差旅费用(具体报销额度参照女童保护基金差旅管理办法或其他有关协议执行)。

第十三条 “女童保护”总部外派讲师,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相应补贴。

第十四条 “女童保护”肯定每一位讲师的付出和贡献。“女童保护”官方媒体平台将积极配合对讲师活动进行预告、宣传或推广。

第十五条 “女童保护”讲师实行讲课备案制,讲师需至少提前24小时向“女童保护”报备开课地点、开课人数等开课信息。

第十六条 讲师讲课后须当日按要求提交课后反馈,“女童保护”进行宣传推广。由于网络等原因无法及时反馈的,可延后一日。反馈资料将作为讲师评选优秀讲师的基础材料。

第十七条 “女童保护”的内部流通资料、志愿者个人信息等,未经许可,讲师不得私自外传,更不可上传网络。

第十八条 项目志愿者、讲师要严格按照最新版教案试讲、考核和授课,不得私自修改、添加或缩减教案内容。讲师对外授课、培训,不得擅自录制视频传播。

第十九条 “女童保护”讲师不得私自收取任何费用。如果主办方提供资金支持开展“女童保护”公益授课活动,应提供基金会账号进行汇款,再由“女童保护”统一发放相关补贴。除正常工作外,讲师不得向主办方或合作方提出任何私人利益方面(比如报销费用、旅游、休闲娱乐等)的要求。否则,一经发现,将直接取消讲师资格。

第二十条 讲师可接受媒体采访或与其他组织、部门合作开展活动,但需要至少提前24小时向“女童保护”总部报备并当日邮件反馈活动信息。没有报备的,不得以“女童保护”讲师的名义私自讲课、接受采访或参与其他活动。

第二十一条 原则上,地方讲师接受地方团队管理,地方讲师应积极参与并配合地方团队开展的活动。特殊情况,不能加入地方团队的讲师,由教研部统一调配。

第二十二条 获得讲师资格的志愿者可获得“女童保护”统一印制、带有项目标志的上衣,讲师应在开展公益活动时统一穿着,裙子或裤子自行搭配,但长度至少到膝盖(因为讲师本职工作原因,单位有要求必须穿单位制服的除外)。同时,授课时不得浓妆艳抹,不得佩戴夸张首饰。

 

第四章 奖惩机制

第二十三条 讲师资格取消与降级

1.初级讲师一年至少参与3节公益授课,不达标者自动取消“女童保护”讲师资格。

2.中级讲师一年至少参与6节公益授课,并积极参与总部(教研部)外派线下、线上考核讲师等活动10次以上,不达标者降为初级讲师。

3.高级讲师一年至少参与8节公益授课,并积极参与总部外派的培训、考核等活动10次以上(外派线下活动不少于3次),不达标者降为中级讲师。

第二十四条 未通过教研部年审或抽查的,取消“女童保护”相应等级讲师资格。如想继续申请资格的,需要重新考核。

第二十五条 因违规被取消讲师资格的志愿者,不得再在任何地方开展“女童保护”儿童防性侵授课活动。如有发现的,“女童保护”将在官方平台通告公示,并保留依法诉讼维权的权利。

因其他原因失去讲师资格的,可自愿从事“女童保护”其他方面志愿工作,但不得再进行“女童保护”儿童防性侵授课活动,不得以“女童保护”讲师的名义参加任何活动。如有发现的,将在“女童保护”官方平台公示通报。

第二十六条 处罚原则

凡违反本办法各条款的,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1.一次违规且主动纠正的,进行内部通报批评。

2.一次违规且不纠正的、或累计两次违规者,取消讲师资格(凡因处罚取消讲师资格的,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试讲考核)。

3.累计两次违规且拒不纠正的、或累计三次违规者,将被永久性取消讲师认证资格(不得再申请试讲考核),并在官方平台公示。

第二十七条 “女童保护”将根据各职能部门提供的年度统计资料,对优秀讲师进行表彰,并通报表扬。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八条 发生争议的,讲师可通过“女童保护”公邮申请复议。

“女童保护”讲师管理办法制订委员会在15个工作日进行答复,是否受理,是否召开复议会议。

“女童保护”讲师管理办法制订委员会确定召开复议会议时间后,将提前7天通知申请人,复议会议通过质证、申辩等环节,并通过投票的形式作出最终决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将根据具体情况,不定期做修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女童保护”讲师管理办法制订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共五章三十一条,自2015年6月1日起公布实施。。

此办法于2018年8月28日修订,经女童保护基金管委会审议通过,并于公布之日起实施。

 

2018年9月23日 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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