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保护”地方团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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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女童保护基金(以下简称“女童保护”)的志愿者地方团队(以下简称“地方团队”)管理制度,规范地方团队正常有效开展“女童保护”相关工作,加强自我管理,维护各方权益,结合本项目的宗旨、目标等,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女童保护”所有地方团队。地方团队准入、筹备、管理审核、奖惩、权利和义务等机制,须遵守此办法。

 

第二章 准入制度 

第三条 以“女童保护”名义从事与“女童保护”相关的公益活动,在各地开展活动的地方团队,须与“女童保护”签署合作协议。

第四条 申请流程

1.申请地方团队的组织或个人可向“女童保护”团队事务部 (专用邮箱 nvtongbh@163.com)提出申请,无法人资格的团队需要挂靠相关组织;个人志愿者也可以以个人名义申请。

2.“女童保护”将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评估审核决定是否授权其在当地开展“女童保护”项目相关活动,并决定是否与其签订相关团队合作协议。

3.协议一式四份,经双方确定签字盖章,双方各执两份。其中一份上报“女童保护基金”主管单位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备案。

4.协议签署后,“女童保护”为地方团队提供自有知识产权的教案等资料(含学生版教案、授课PPT课件等项目资料);并负责对地方团队的预备讲师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五条 “女童保护”通过网络平台公示经过签订协议的地方团队,供全社会公众查询。

第六条 协议期满前30天内,地方团队须向“女童保护”提交续约申请,提供当年开展活动的时间、地点、人数统计、课时统计、发放手册数量,以及相应的照片、视频、文字总结等资料。

“女童保护”将对地方团队在协议期间的工作情况,进行是否续约等评估审核工作。

协议期满,未提出续约申请的,协议自动终止。

协议期满后,如需签约、续约的,按第四条重新走申请流程。

 

第三章 权利义务

第七条 签订协议的地方团队,协议期内可以在当地以“女童保护”地方团队的名义开展活动,联系有关单位,开展授课活动的讲师须为考核合格讲师。地方团队与合作单位或个人进行沟通期间,要将沟通情况不定期以书面形式(电邮)告知团队事务部。

第八条 签订协议的地方团队统一使用——“女童保护基金+地区+合作团队简称”命名。

第九条 地方团队在当地开展授课活动,需当天填写课后反馈表,特殊情况可延后一日。课后反馈表是记录地方团队开展工作的唯一依据,反馈内容包括听众反应、参与人数、男女生人数、学生年级范围、发放手册数量,以及活动现场照片、视频等资料。“女童保护”会对地方团队活动进行官方微博、微信等预告或宣传。重大活动,“女童保护”负责联系有关媒体进行报道。

第十条 地方团队开展活动如涉及到资金问题,包括地方政府购买、政府专项等问题,可与“女童保护”团队事务部沟通协商,一事一议,形成书面备忘录双方留存备查。

如需要“女童保护”提供资金支持,需提前10个工作日报书面预算,填写申报单,预算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审核通过方可开展活动。

第十一条 地方团队至少须指定一名联络员,与“女童保护”保持联络。地方团队需在开展活动前7个工作日向“女童保护”以电子邮件的形式书面申请报备,告知具体的合作方式、活动形式、活动时间、地点、人数,审核通过后,方可开展。地方团队无权命名爱心大使、形象大使、代言人等,如有建议人选,需要提前10个工作日向“女童保护”地方团队事务部书面申请,申请通过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女童保护”内部流通资料及志愿者个人信息等,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私自外传,也不得传至网络。

第十三条 地方团队的志愿者、合格讲师要严格按照最新版教案进行试讲、授课,不得私自修改、添加或缩减教案内容,也不得擅自录制授课视频进行传播。

第十四条 地方团队需管理好当地的志愿者、讲师,不得私自收取讲课费用。除正常工作,地方团队讲师不得向主办方或合作方提出任何私人利益方面(比如报销费用、旅游等)的要求。一经发现,将直接取消讲师资格并对地方团队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地方团队成员接受媒体采访,需要提前3日与“女童保护”总部沟通及报告。与其他组织、部门合作开展活动,需要提前以邮件形式向“女童保护”团队事务部报备。

第十六条 “女童保护”鼓励考核合格的志愿者讲师长期参与所在地方团队的活动,各地志愿者应尽量配合项目在当地开展的其他活动。

第十七条 地方团队开展活动,涉及支出等费用的,须及时(3日内)上报,经“女童保护”总部核对确认无误后,统一审计并公示,确保资金的使用公开、透明。

 

第四章 奖惩机制

第十八条 地方团队一年时间内至少要在当地开展三次以上“女童保护”活动。否则,自动终止协议,取消下一年度在各地开展女童保护项目的资格。如想再申请资格的,参见本办法第四条。

第十九条 地方团队申请“女童保护”项目后将不得引入同类儿童防性侵项目,如有发现将自动终止协议并进行相关违约处理。

第二十条 地方团队如果未能及时反馈开课情况,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地方团队未经“女童保护”许可,将“女童保护”内部资料私自外传、上传网络或用于商业用途,立即终止协议,取消地方团队资格,并在“女童保护”官方平台公示相关信息。如有侵权等行为发生,不排除用法律手段维权。

第二十二条 处罚原则

凡违反本办法各条款的,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1.一次违规且主动纠正的,内部通报批评。

2.一次违规且不主动纠正的、或累计两次违规者,终止协议、取消地方团队资格;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请。

3.累计两次违规且不主动更正、或累计三次违规者,终止协议、并永久性取消地方团队资格(团队主要负责人也不得从事“女童保护”其他工作),并在“女童保护”官方平台公示。

第二十三条 “女童保护”根据地方团队的汇总资料进行核实,每年对地方团队的优秀志愿者进行表彰,并通报表扬。

第二十四条 各地方团队不得邀请或让不具备“女童保护”讲师资格的志愿者开展“女童保护”儿童防性侵授课程。

因违规被取消讲师资格的志愿者不得再在任何地方开展“女童保护”儿童防性侵授课活动。如有发现的,“女童保护”将在官方平台通告公示,并保留依法诉讼维权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女童保护”每年将根据各个地方团队课后反馈、讲师增加数量、开课质量、报备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对成绩突出团队给予奖励,并通报表扬。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六条 对相关处理发生争议的,地方团队可进行申诉,由“女童保护”地方团队管理办法制订委员会在15个工作日内召开成员会议,会议将进行质证、申辩等环节,并通过投票的形式作出决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将根据具体情况,不定期做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女童保护”地方团队管理办法制订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共五章二十九条,自2015年6月1日起公布实施。

本办法2018年8月28日修订后经女童保护基金管委会审议通过,并于公布之日起实施。

 

2018年9月23日 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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